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9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三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编制部门未核定人员结构比例的,应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责合理确定。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以及各等级管理岗位总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其中:
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市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执行。中层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区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执行。中层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助理级岗位包括十一和十二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若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按新办法执行。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3:5.8,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我市市、区、镇(街道)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详见附件2。
不同行业、不同级别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详见附件3。
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及单位的功能、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状况,按照不超出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全市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各区、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左右。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0%。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在事业单位受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首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各类岗位还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特点,分别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中专文化程度和大专文化程度须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四年、两年以上。
(5)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本省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申报程序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5.各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与核准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权限
1.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区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镇(街道)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或镇政府提出,镇政府、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由市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将全市二级岗位总量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先由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再由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上报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聘用人员名单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原核准部门申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岗位设置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数和本单位的编制、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等情况,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数据库”,附编制部门批文、《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分类花名册》(附件4),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核准程序,报市人事局核准。
2.制定岗位说明书。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研究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任职条件和相关待遇等内容。岗位说明书由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机构提出,并应广泛征求本单位各部门、广大工作人员的意见。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设岗原则、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竞聘方式、竞聘程序、聘后管理等)、组织领导等内容和实施步骤,实施方案的制定需广泛征求本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布后实施。
(二)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依据经核准的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择优聘用的原则,聘用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应根据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本单位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人员。对个别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能力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破格聘用。拟破格聘用的人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应严格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4.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
(2)工作人员申请应聘。
(3)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竞聘或考核。
(5)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机构根据竞聘或考核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在本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7)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经公示不影响受聘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8)单位填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数据库”。
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本实施意见对现有人员聘任不同等级的岗位后,对于岗位等级有变化的人员,应变更聘用合同中与新聘岗位等级相应的内容。
(三)认定验收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后,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1. 开展认定工作时,事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认定的报告。
(2)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3)“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数据库”(电子版)。
2. 认定程序
(1)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四)兑现工资。经主管部门和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凭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核准表》(附件5)、《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人员核准表》(附件6),从核准的次月起兑现聘用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
七、组织领导
(一)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做好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工作。可通过制定本行业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行业主系列与辅系列的结构比例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各等级岗位及其聘用条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四)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改革,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八、严明纪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二)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突破核定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违反本实施意见,情节较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原按照《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下达的专项聘任指标,不再实行单列,与正常聘任职数合并计算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加强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二)自《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印发之日起,我市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按照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从海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三)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岗位实行统一设置、集中管理。
(四)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1号)精神,体育事业单位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将另行研究制定。
(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60号)精神,我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市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